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在农户信用度评定和贷款限额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是指信用社通过对农户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在一定的期限内给农户核定的贷款限额(授信额度)。农户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利用“天河卡”结算方式,随用随借、随有随还、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三条 本意见借贷关系人为贷款人(授信人),借款人(用信人),保证人(第三人)。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社及经银监部门批准办理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坚持“安全、规范、简便、诚信”的原则,实行客户经理授信调查责任制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对象为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七条 授信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借款人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信用社社员,一级信用户。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与信用社签订了授信合同。
五、提供信用社认可的保证人。
六、在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授信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 授信对象调查与评级
第九条 信用社应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领导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和监事长(或专职稽核员)任副组长,客户经理为成员。其职责:
一、负责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授信对象调查资料的审查。
四、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负责授信额度的核定与授信。
六、负责授信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信用社应设置《农户信用评级调查表》、《用信人信用度及授信评审纪要》。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第一责任人。农户信用评级调查工作应由客户经理按调查程序深入农户进行现场调查,要真实、准确、完整反映调查情况,认真撰写农户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对调查情况负法律责任。调查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农户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三级信用户和一般农户四个等级。
一级信用户标准。农户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稳定性和持续性强,经营水平高,自有资金充足,偿债意识和偿债能力强。
二级信用户标准。农户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强,经营水平较高,自有资金较为充足,偿债意识和偿债能力较强。